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相关部门:
《灌南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
灌南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参保范围
本县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改革后初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机构编制、财政、组织和人社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确认后,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前原渠道解决。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发生增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实行乡镇、主管部门负责制,各乡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资金管理,优先安排资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待遇领取条件和程序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对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
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八、基本养老金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调整我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九、丧葬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暂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待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后再作调整。
十、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六统一”(统一制度政策、缴费比例、计发办法、预算管理、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十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或跨统筹范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二、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统一投资运营。
十三、调整原加发基本退休费的政策
对2014年10月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按照省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符合原有加发基本退休费情况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十四、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式,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乡镇、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五、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根据改革需要,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采取增编、调剂等形式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收、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向省集中数据资源。
十六、做好改革衔接工作
本办法实施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原有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办法实施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并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规定计息,该部分在本人退休时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并一次性支付。原有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6年按新制度正式启动实施。积极调整和优化县、乡镇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改革牵头协调部门的职责,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并加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落实编制实名制,坚决清理纠正违规超编进人问题。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印发